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2197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安徽省萧县人,户籍地:安徽省萧县**乡**村**号,现住安徽省萧县**乡**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被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皖L6****二轮摩托车沿淮北市杜集区高岳镇李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双楼村张桥路段时,与对向被害人葛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18mg/100ml静脉血,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葛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鉴定意见: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蓓蓓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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