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6日20时许,淮南市交警支队八公山大队在淮南市八公山区蔡新路与建北路段开展查处酒后驾驶专项统一行动。23时11分许,稽查人员发现车牌为皖DL2526号的小型轿车驾驶人朱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经现场呼气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6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安徽朝阳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体内血液含量为12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经过、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3.血液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 帆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人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及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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