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潘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406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村**栋**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7日被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明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1日21时40分许,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沪C4****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潘集区黄河路路段,被在该路段例行检查的潘集大队民警发现其有酒后驾驶嫌疑,经过呼吸酒精测试仪检测为201mg/100ml,潘集大队民警遂将朱某某带往淮南市第五人民医院, 由该院专业医务人员抽取朱某某血样三份,一份由潘集大队保存,二份进行委托鉴定。2020年6月3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1.23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及前科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楚红云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起诉书正本移送量刑建议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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