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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6****,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路与**路交叉口,户籍地界首市**镇**行政村**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皖K7092J黑色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从界首市东城开发区到富强路,途径界首市人民东路人民医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4.9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界首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界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文莉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界首市**路与**路交叉口自建房,联系电话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4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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