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住肥东县**栋**室,曾因打架于2012年10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皖******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肥东县燎原路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路段被民警查获。2020年4月30日,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当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查询证明等书证;2.证人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关朝银
检察官助理:王婷婷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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