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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83********,汉族,高中文化,前园菜市场卖肉,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镇**花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31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14时07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牌号为皖J****7号小型普通客行驶至黄山市屯溪区中易路路段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查获经过、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前科查询情况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凌云

检察官助理:查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镇**花园**幢**单元**室。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4. 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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