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41967********,汉族,文盲,务农,住射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1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苏J2****号正三轮摩托车沿射四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射四线**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顾某某驾驶的苏J1****号三轮汽车发生碰撞。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朱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140.3毫克。

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左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射阳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钱  进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现羁押于射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