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山东省沂水县人,群众,住沂水县**镇**村**号。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9日18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沂水县**镇**村王某某家中返回同村其自己家中时,与修路人员发生争执,对方报警。后朱某某被前来处警的沂水县公安局夏蔚派出所移交交警部门处理。经鉴定,朱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3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书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鞠鹏

李建蕾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6497****)。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