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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121973********,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固定工作,住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道**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南部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鲁******的小型轿车,沿济南市南部山区**街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医院路口**法庭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4.9±4.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烨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处(18396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盘。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_、证人(鉴定人)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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