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20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村**街**号,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镇**宿舍**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5时32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济南市莱芜区振兴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邹村铁路道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朱某某于当日16时36分在莱芜区中西医结合医院被抽取静脉血。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8±6.1mg/100ml。朱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出警录像;4.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莹洁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电话:1396348****;
2.卷宗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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