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住**村**号;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客车行驶至青州市**镇政府路口处时,被青州市公安局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5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破案经过、驾驶人身份信息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建华
2020年8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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