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22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4月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4********,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舆县**乡**村委**庄,现住河南省平舆县**乡**村委**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7日14时42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豫QH****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平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平李路5公里附近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80.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前科查询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照片,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朱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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