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8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县,住**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7日00时47分许, 被告人朱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鉴定,朱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84mg/100mL)驾驶鄂D6****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镇**路**号对出路段时,被交警查获归案。朱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朱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无视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考取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朱某甲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松柏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2606****;保证人段某某,联系电话1592789****。
2.侦查卷三册(含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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