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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Z138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8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佛山市**有限公司,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英德市**镇**村委会**组,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23时33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血液乙醇含量为276.3mg/100ml)驾驶一辆粤YZ****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石步陈村路段时,碰撞停放在路边的粤YM****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损坏,无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朱某某明知对方司机报警,而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2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燕

2020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区**路**号,联系电话:1351662****。

2.卷宗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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