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4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40182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桂DV****号牌小汽车搭载三名朋友,在去到广州市花都区云山大道25号之14(云山大道进丽雅直街西42米)时,与道路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朱某某受伤及其车辆、护栏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4.0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金秋
2020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13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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