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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9004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在深圳市****有限公司任担任主管。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栋**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栋**。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对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0P****号牌小型汽车,从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院地下停车场出发,行驶至深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安托山路段(快速路)时,遇到执勤民警查车,驾车冲卡,随即被前方执勤民警拦截停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被告人朱某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5.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行车轨迹查询截图、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涉案车辆信息、驾驶证信息等;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由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载有执法现场录像、行车轨迹截图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接受刑事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锋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栋**,联系方式:136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涉案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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