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7198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住清远市清城区**村**街**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号牌粤AQ****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清和大道凯逸酒店路段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发现朱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后,民警将朱某某带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从朱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钟卫国
2020年10月1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案卷材料卷宗2册和光盘1张。
3.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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