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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82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广东省连州市,住连州市****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连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男装摩托车行驶至连州市**镇**路**厂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张某某驾驶正在右转弯的粤R1****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及被告人朱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被送往连州市**医院治疗,并抽取血液进行乙醇含量检测。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0.8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朱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竹玲

                                              检察官助理: 雷彩庭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连州市**镇**村委会**屋**号;

2.本案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速裁程序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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