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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粤R5****小型轿车,途经105国道2488公里300米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碰撞路边绿化带后侧翻落路边水沟,被告人朱某某受伤被送至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治疗,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从化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民警在南方医科大学第五附属医院内对被告人进行酒精呼气检测仪检测,被告人朱某某的酒精测试结果为178mg/100ml,随后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朱某某抽取血液送检,经广东华医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朱某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其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赵国强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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