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南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6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村**大道西**号。2020年2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5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陈某某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沿广州市南沙区**大道行驶至**路西23米路段时,与彭某某驾驶的粤ADB****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本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朱某某因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65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结合本案的犯罪事实及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利飞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本案诉讼卷宗共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刑事案件证据开示清单》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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