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440103199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广州市荔湾区**。2020年5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02时00分,朱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粤A39***号小型越野客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出花城大道北117米时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后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依程序对朱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57mg/lOOmL,朱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并在呼气测试单上签名确认,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朱某某的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51.2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1.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案发现场照片;2.书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和解协议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6.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审讯录像、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倩
2020年9月21日
附:
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0243****。
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