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兴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31982********,壮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东县**镇**路**号**栋**单元**室,住南宁市兴宁区**路**里**号**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21时05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饮酒后驾驶桂L****6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途经松柏路、长虹东路、长虹路、长堽路。沿长堽路由东往西行驶,至长堽路“K派对KTV”对面路段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及时提取朱某甲静脉血液后委托检验鉴定。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朱某甲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89.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代斌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已被本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开示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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