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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75********,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广饶县**镇**村(镇政府驻地),现居住住山东省广饶县**镇**村,2019年9月6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9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14日21时36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鲁******小型轿车在**镇**村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49.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子档案、受案登记表、车辆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东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4.抽血录像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笔录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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