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1〕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3198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米沙子镇广宁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21时许,在德惠市米沙子镇中心小学外,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吉AL****号小型轿车倒车,与郭某某停放的吉AQ****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朱某某驾车逃逸,行至米沙子镇中心附近处时,被郭某某等人开车截停后扭送至公安机关。经对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液提取并送检,其静脉血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2.14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赔偿郭某某车辆损失费人民币一万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协议书、收条、驾驶人员驾驶证信息查询、血液提取登记表等;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呼气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4.检测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爽
检察官助理:周嵩阳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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