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刑诉〔2020〕256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怀宁县****小区**栋**室(户籍地:怀宁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30日被怀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6日晚21时22分左右,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从怀宁县马庙镇到高河,当车辆行驶至高河镇稼先路与三庆街交叉口处时,被路面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为140.4mg/100ml,后民警将被告人朱某某带至怀宁县人民医院提取静脉血样两份。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观清

检察官助理 刘  节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