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朱某某,曾用名无,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8********,汉族,初中,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01月15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9日22时49分许,朱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青羊区二环路**段**号附**号门前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下检查,发现朱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朱某某进行现场测试和对朱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其结果分别为125毫克/100毫升和160.5毫克/100毫升,朱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巨波
2020年0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88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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