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组,住成都市锦江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0时35分,被告人朱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渝G3Z***号小型轿车在龙泉驿区惠王陵东路与洪景西路交叉路口,与张某某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轻伤二级,两车受损。经对血液乙醇浓度进行检验,其血当天液乙醇浓度为(208.3±10.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本院所建议刑罚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张某某的轻伤二级,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2020年7月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成都市锦江区**路**号;

2.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起诉卷电子卷宗光碟1张,视听资料光碟4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散件18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