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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19〕86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6月3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1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本人的一辆川DM****五菱宏光牌面包车,从成都高新区天仁路行驶到凯德天府商场停车场入口时,撞开锥形桶冲入商场2号门并进入商场一楼。朱某某无视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驾车在商场内任意冲撞,后因车辆撞到中庭柱子受损而被迫停止。

朱某某驾车冲撞的行为,致被害人补某某右手背开放伤伴血管神经肌腱断裂伤、右手第5掌骨远端骨折;致商场2号门自动门、自动扶梯、中海地产展柜、佰草集商铺大门、REC商铺大门,COSTA商铺内餐桌、中庭柱子、WHOAU商铺大门、U2B柜台、GUESS特卖区、英孚展位展台、妍丽商铺大门、潮宏基商铺大门等严重毁损。经成都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凯德天府商场的LDE显示屏、自动门、自动扶梯因损坏所造成的损失价格共计136440元。

当日23时许,警察前往现场。朱某某为抗拒抓捕,持板凳底座反抗,致其中一名出警人员多处软组织挫伤。

经鉴定,朱某某患有急性短暂性精神病,对其2019年6月29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朱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补某某并取得谅解,但尚未对商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车辆任意冲撞,致他人手部受伤,商场及商铺严重受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炜姗

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提讯证、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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