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拉检刑检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021972********,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住:西藏定日县加措乡**施工地。因嫌疑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拉孜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拉孜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拉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定日县加措乡派出所依法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拉孜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11月3日向被告人朱某某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晚上十一点左右,被告人朱某某在拉孜县***藏吧内饮酒后,驾驶川RDM****轿车,行径至拉孜县**宾馆时被拉孜县公安局交警民警查获。经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血样进行检验鉴定,鉴定结果为血液乙醇含量为155.03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正(副)本;
2、书证:①受案登记表;②到案经过;③案发现场照片4张;④现场指认照片4张;⑤拉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吹气试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⑥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⑧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⑩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户籍(身份)证明;
3、证人吉某某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此致
拉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索朗扎西
检察官助理:次央
2020年11月04日
附:
1、证人名单一份;
2、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定日县加措乡派出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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