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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8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出生地浙江省文成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文成县**镇**村,现住浙江省文成县**镇**花苑**幢**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文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浙C18****小型普通客车由文成国际大酒店旁电影院往文成县巨屿镇方向行驶,23时22分许,途经322国道63公里文成县大峃镇樟台与环城路交汇处发生单车交通事故,民警接警后前往处理。经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197mg/100ml。经温州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1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4月12日在本县大峃镇樟台与环城路交汇处浙C18****车里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人口信息查询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行政处罚书、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发还清单等;

2.证人证言:民警谷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际当

检察官助理 孔梦文

                            20204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浙江省文成县**镇**村家中,158687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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