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19〕68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231988********,汉族,中专毕业,务工,住河南省中牟县**镇**村**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河南省郑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航空港区大队一中队记12分,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9月4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9月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21时39分,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新郑市孟庄镇新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07连接线交叉口红绿灯南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朱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时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94.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4、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小佩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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