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05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户籍地枣庄市**庄**路**号**室)。2020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台儿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枣庄市台儿庄区兴中路三里庄村路口处时,与沿兴中路由南向北陈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乘坐在鲁******号小型轿车上的刘某某受伤,两车部分损坏。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朱某某检测,检测结果为250mg/100ml。经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朱某某上肢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为203mg/100ml,达到醉酒驾车程度。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朱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某、刘某某陈述,证人李某某证言,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海红
2021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表》各一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二份。
6.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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