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营**食杂商行,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幢**房。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5日被传唤,同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朱某甲有权申请回避、委托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朱某甲酒后驾驶粤DQE****号牌小型汽车乘载吴某某、朱某乙、蔡某某、陈某某,途经汕头市金平区**路与**路交界**路口防疫检查点时,因不配合防疫测量体温且身上有酒气被居委工作人员报警而案发。经检验,被告人朱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10出警命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现场图、现场检查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驾驶证、户籍材料及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证人吴某某、朱某乙、蔡某某、郑某甲、郑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琪
2020年4月1日
附注: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
2、本案案卷2册共117页、补充材料2页;
3、光碟2张;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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