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水电工,出生于江苏省泗阳县,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路**电器项目宿舍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2时22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苏N7****号小型轿车沿南京绕城高速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148公里600米南京宁连主线收费站处,被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8.6mg/100ml血。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万琴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泗阳县**商城**栋**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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