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玄检诉刑诉〔2020〕61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61994********,汉族,中专文化,南京市**咨询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镇**巷**号,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村**幢**号**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苏A1****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南京市玄武区玄武湖隧道处被交警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鉴定,送检的朱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3.9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查扣经过、到案情况说明、驾驶证、行驶证、刑事摄影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新佳
检察官助理:杜旭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村**幢**号**室,联系电话:17714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