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4月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20年1月21日13时45分许,饮酒后驾驶苏F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检车、保险齐全)行驶至南环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朱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49mg/100ml。
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如东县公安局调取的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庆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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