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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19〕58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淮安市淮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外。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于2020年1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2日22时17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苏H5****的小型轿车,从本区国际商城出发,沿城西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城西北路与华亭路路口准备左转弯往东行驶时,追尾撞上同方向停在左转弯车道内等候信号灯的两辆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因对方报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2.4mg/100ml。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明、顾少华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着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朱某某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检验意见书、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婷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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