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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7********,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灌云县**镇,住灌云县**街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苏GC****小型轿车沿灌云县侍庄街道陆庄涵洞由西向东行驶时遇民警现场检查酒驾,为逃避检查,其采取继续开车向前逃跑的方式,在逃跑的过程中撞上涵洞的墙壁,造成单方事故致车辆损坏。后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并提取其血样备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朱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该事故经灌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认定:朱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新华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951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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