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章检一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时持有C1类机动车驾驶证,务工,出生地江西省信丰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现住赣州市章贡区**道**号**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五**桥头路段时,被在此设卡检查酒驾行动的赣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大队民警当场查获。民警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朱某某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43mg/100ml。之后,民警将被告人朱某某带至赣州市人民医院南院提取血样并封存,并委托赣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经鉴定,显示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4.鉴定意见:理化司法检验鉴定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英平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贰册,证据目录壹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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