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县院公诉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冀J*****号小型轿车沿**公路行驶至沧县境内**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送检的朱某某静脉血中验出乙醇含量为151.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血液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办案说明、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立坤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原籍;
2.卷宗一册、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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