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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11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住深州市******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酒后驾驶冀T*****白色长安牌陆风X5轿车行驶至深州市唐大路穆村村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93mg/100ml,属醉酒驾驶。

2020年5月7日,被告人朱某主动到深州市公安局新区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交待了其危险驾驶的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朱某之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玉快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居住于河北省深州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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