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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9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号,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高东街北二环处时,被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9.06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静香

2020年4月9

附:

    1.被告人现在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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