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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藁检公诉刑诉〔2020〕46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51973********,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号,现住**********号2010年6月1日因犯赌博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7年9月13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2020年2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藁城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藁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17日14时52分,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行驶至金五路30公里处因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第二类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结果为94.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行政管理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藁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第二类机动车、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违法行为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京辉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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