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刑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一关镇**村**号,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关城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新开路路口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14mg/100ml。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29.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朱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及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运生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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