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33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批准,于2020年5月29日被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渤海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6日0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至神华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朱某某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97.2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户籍信息;2.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蕾
闫文成
2020年10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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