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龙检一部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811986********,汉族,市民,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毕业,洛阳**医院医生,河南省商丘市人,住洛阳市瀍河区**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3日凌晨近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白色翼虎轿车行至**东路高速**站口时,被执勤公安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6ml/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查获证明;3、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4、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态度较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蒙 何小文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