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36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现为泗阳县**园长。住泗阳县**镇**小区**号楼**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6日23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酒后驾驶苏NQ****小型轿车搭载他人沿泗阳县众兴镇北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解放路交叉路口处,撞到道路护栏,造成自己受伤。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朱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出具)的抓过经过、驾驶证查询信息、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血样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青的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35152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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