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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32197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沂南县,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镇**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杭州市公安局批准,2019年9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杭州市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于10月4号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傍晚,在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D9****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从本市西湖区**镇**村送变电工地处出发,途经振华路、灯彩街等道路行驶,2019年9月26日17时40分许,当其驾车沿灯彩街由西向东行驶至西湖区灯彩街西园八路西口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西湖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38MG/100ML,后经抽血检验,确认被告人朱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6 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楼旭明

2020618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租住处1524438****。

2.侦查卷宗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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