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31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251975********,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项目经理,浙江省象山县人,家住浙江省象山县**镇**村**组**号,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高登西街**号**建设**宿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朱某某独自驾车到海口市龙华区外滩音乐餐厅跟朋友洪某某等三人一起吃饭喝酒,20时40分许吃饭喝酒结束后,三人又步行到洪某某位于龙华区港湾路新外滩高尔夫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的酒庄里喝酒。当日23时30分许,朱某某酒后独自驾驶车牌号为浙BF****灰色奥迪小轿车在海口市龙华区港湾路与世纪公园二横路悦玺精品酒店门口处与被害人黄某某停靠在路边的一辆琼A1****黑色丰田小轿车发生剐蹭。事故发生后,黄某某报警,公安交警到场后,发现朱某某满身酒气,当场依法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为171mg/100ml。随后交警依法将朱某某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朱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证实其血样中有酒精含量浓度,结果为181mg/100ml。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朱某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员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查询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5000元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 健
检察官助理:邝继利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海南省海口市高登西街**号**建设**宿舍,联系电话13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甬象矫调意[2020]57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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