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13时许至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琼中县)**镇**村与当地村民饮酒后,于当天18时许驾驶一辆琼DL****号牌两轮摩托车,从琼中县**镇**村到琼中县县城购物。当天21时31分,朱某某驾驶该摩托车返程回家途经琼中县县城零公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于当日22时08分将朱某某带至琼中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朱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9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车牌号为琼DL****的两轮摩托车一辆;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人口信息查询、呼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车辆处理情况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毒检字第2373号);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益德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在琼中县**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6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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